蘇州市決定12月1日起限制高排放機動車通行
日前,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通告稱,為加強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減少機動車尾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經2018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政府決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限制高排放機動車通行。
本次限制通行的高排放機動車有兩類。一類是注冊登記滿15年,裝用點燃式發動機(使用汽油燃料),排放標準為國Ⅰ、國Ⅱ標準的小、微型汽油車。另一類是按照車輛結構應當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核發牌、證的變型拖拉機及拖拉機運輸機組。
據通告:自今年12月1日起,每日7時至20時,禁止高排放汽車在蘇虹路、星華街、獨墅湖大道、星塘街、東方大道、通達路、通湖路、尹豐路、東進路、東吳南路、吳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運路、晉源路、蘇福路、金楓路、泰山路、長江路、城北西路、蘇虞張公路、陽澄湖西路、永方路、太陽路、星杭街閉合的區域內(不含上述道路和區域內國、省道和高速公路)通行。自今年12月1日起,禁止變型拖拉機及拖拉機運輸機組在全市道路通行。
據介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按照通告規定的限行區域設置禁止行駛標志,通告規定的高排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交通標志通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上述限制通行區域設置高排放機動車自動識別系統。違反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罰。